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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采取措施导致子宫破裂切除,胎儿死亡DD愤怒患者把医院告上法庭

2009-11-26 news.sina.com.cn A +

  本报讯(记者程培青)以住院期间院方重写病历隐瞒事实真相,医师在自己待产期间可能出现“子宫破裂”等危险情形,但未做必要的准备工作,导致自己在医院子宫破裂切除、胎儿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的损害后果为由,患者李玲(化名)把医院告上了法庭。4月1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李玲称,2004年10月17日,她因妊娠40周入住古交矿区总医院西曲分院(以下简称西曲医院),并向医生详细说明了2002年曾有过剖宫分娩史的事实,接诊医师作了《产科入院记录》和《住院患者知情谈话记录》,医师预见到了可能出现“子宫破裂”等危险情形,但未做必要的准备工作,导致自己住院待产第九天临产。医生既未做严密的临床观察,也未做手术的必要准备工作,最终导致自己子宫破裂切除、胎儿出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院方故意篡改、重写病历隐瞒事实真相,伪造主观病历内容推卸责任事实。太原市医学会2005年7月22日对李玲的损伤后果作出鉴定结论是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是专业的医疗机构,其诊治不当的过失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子宫切除、婴儿死亡的人身损害后果,请求法院判院方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共计183028.49元。

  被上诉人西曲医院认为,上诉人入住医院后,妇产科接诊医生向上诉人交代了治疗方案、预期效果,可能发生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死亡、子宫破裂的不良后果,上诉人已理解并在知情谈话记录中签字。上诉人自述其住院时要求剖宫产,医方不予剖宫产,此述不实。因为患者第一次剖宫,据此妊娠不足两年,且剖宫产术后又有过一次流产术,此次妊娠属于高危妊娠,剖宫产指征存在。如果患者要求剖宫产,医方不敢不做手术,如果医方不做手术,患方不可能在医院一直待产。住院医师多次建议行剖宫产术结束产程,上诉人认为自己有过一次剖宫史,不同意再次手术。2004年10月26日凌晨,上诉人出现宫缩,医生再次建议剖宫产,并备皮,做好手术准备,被上诉人拒绝。在无奈的情况下,严密观察产程,一直拖到中午12时许发现子宫破裂,立即向家属交代病情产妇“子宫破裂,为保母婴生命安全,需立即手术”,方征得家属同意手术签字。再者,医院提出向省医学会重新鉴定病例,但上诉人认为病例不真实,造成省医学会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中止该案的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法庭上,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当法官问医院当时填写病例的医生有无重写病例时,这位医生承认“没有”。法官拿出两份病例(内容不完全相同)让该医生看时,这位医生承认,两份病例都是她写的,但无法回答这两份病例的来历。

  晚上7时,法官问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同意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宣判。

  (编辑: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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