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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GBZ46―2002

2009-11-30 www.kmnice.com A +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皮肤污染吸收及呼吸道吸入杀虫脒所引起的以意识障碍、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和出血性膀胱炎等为主要临床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皮肤吸收和呼吸道吸入引起的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生活性急性杀虫脒中毒的临床表现大致与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相仿,但一般发病迅速且症状严重,其诊断、诊断分级和处理原则可参照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GB8781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788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除外)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大量杀虫脒污染皮肤和呼吸道吸入史、临床出现意识障碍、紫绀和出血性膀胱炎等主要表现,参考尿中杀虫脒及其代谢产物4-氯邻甲苯胺及血高铁血红蛋白测定结果,除外有类似表现的其他疾病,方可诊断。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1 轻度急性中毒

有头昏、头痛、乏力、胸闷、恶心、嗜睡等症状,并可有轻度紫绀,血高铁血红蛋白量达血红蛋白总量10~30%或镜下血尿者,可诊断为轻度急性中毒。

4.2 中度急性中毒

除有上述症状外,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可诊断为中度急性中毒:

a.浅昏迷;

b.明显紫绀,血高铁血红蛋白量占血红蛋白总量30~50%;

c.出血性膀胱炎表现为尿频、尿急、尿痛和镜下血尿,可有肉眼血尿。

4.3 重度急性中毒

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可诊断为重度急性中毒:

a.中度至深昏迷;

b.严重紫绀,血高铁血红蛋白量超过血红蛋白总量50%以上。

5 治疗原则

5.1 立即脱离现场,脱去被杀虫脒污染的衣服,用肥皂水清洗污染部位的皮肤。

5.2 维生素C和葡萄糖溶液静脉滴注。

5.3 明显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患者用美蓝1~2mg/kg加50%葡萄糖溶液稀释,静脉缓慢注射,必要时可重复半量一次。

5.4 出血性膀胱炎患者应用5%NaHCO3静脉滴注。

5.5 昏迷和休克等急救处理与内科相同。

6 劳动能力鉴定

急性中毒患者治愈后,一般可从事原工作。

7 健康检查的要求

7.1 就业前体检应详细询问病史,包括职业史和既往史,进行内科、皮肤科、神经科等,包括血和尿常规、肝功能和心电图等检查。

7.2 定期体检。经常接触杀虫脒的生产和使用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检查内容与就业前体检要求相同外,有条件单位还可测定尿杀虫脒及其代谢产物4-氯邻甲苯胺及血高铁血红蛋白。

8 职业禁忌证

a.严重的皮肤病和皮肤破损;

b.心、肝、肾和膀胱疾病;

c.神经、内分泌疾病;

d.明显贫血。

附录A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参考件)

A1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皮肤吸收和呼吸道吸入引起的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生活性急性杀虫脒中毒的临床表现大致与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相仿,但一般发病迅速且症状严重,其诊断、诊断分级和处理原则可参照本标准。

A2 关于急性杀虫脒中毒的诊断

本病诊断及分级标准以意识障碍、紫绀和出血性膀胱炎三方面的主要临床表现为基准。尿杀虫脒及其代谢产物测定在鉴别诊断时可参考应用,高铁血红蛋白测定可作为诊断参考指标。血清单胺氧化酶在严重中毒时才降低,这时临床症状已很明显,且该实验操作时间较长,故不列入本诊断标准。部分患者可出现心肌损害和各种心律失常,应予以重视。

A3 关于意识障碍的分级

本标准的意识障碍分为嗜睡、浅昏迷、中度昏迷和深昏迷四级。参照GB8781附录A。

A4 关于紫绀和高铁血红蛋白血症

血高铁血红蛋白占血红蛋白总量10%以上可出现皮肤粘膜轻度紫绀;达30%时紫绀明显,超过50%有严重缺氧症状。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引起的紫绀应与缺氧和周围循环衰竭等原因鉴别。需要时可作血高铁血红蛋白含量测定,参照GB8788附录A。

A5 出血性膀胱炎

出血性膀胱炎的典型症状有尿频、尿急、尿痛及镜下或肉眼血尿。重者膀胱内有血块可堵塞尿道。出血性膀胱炎出现的时间较意识障碍和紫绀为迟。

A6 关于尿杀虫脒及其代谢产物4-氯邻甲苯胺

尿杀虫脒及其代谢产物4-氯邻甲苯胺总量超过0.02±0.025mg/L时,表明有过量杀虫脒吸收,可作为杀虫脒接触和诊断参考指标。超过0.15mg/L应暂时脱离杀虫脒接触7天。急性杀虫脒中毒时尿杀虫脒及其代谢产物4氯邻甲苯胺明显增高。由于本实验方法操作需要时间较长,故未列入诊断指标,需要鉴别诊断时可参考应用。

A7 关于治疗

A7.1 美蓝仅在出现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时应用。  

A7.2 杀虫脒口服中毒患者应及时彻底洗胃。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医科大学负责起草,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江苏省无锡市卫生防疫站、江苏省吴江县卫生防疫站、江苏省泰县人民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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