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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肺结核

2009-11-30 www.goinlove.com A +

肺结核1、加强产前保健:多数患者在孕前已明确诊断而及时治疗,妊娠均可获良好结局,如健康教育及孕期保健的重要性未被普遍重视,个别肺结核重度患者,一旦怀孕可发生不良后果。 

2、播散性或纤维空洞型肺结核未经治疗者,应在孕6~8周内,行人工流产术后,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再妊娠。 

3、药物治疗:妊娠期已不主张应用链霉素。Dnider等1980年指出,在206例孕期应用链霉素治疗肺结核患者中,其婴儿有34例有听神经受累致使有听力减退或完全丧失,所以在孕期不可再使用链霉素治疗。 

孕期结核病的第一线药物为异烟肼(INH)、乙胺丁醇,如再加用维生素B6则可防止INH对胎儿潜在的神经毒性,所以INH与乙胺丁醇在妊娠各期为首选药。第二线药物则以利福平,氨硫脲或卡那霉素为主。利福平在孕16周以后使用则更安全。用药的疗程为病情基本控制后,再继续应用1~1.5年。对于伴有高热、毒性症状明显的患者,可用对氨水杨酸12g加于5%葡萄糖液500ml中,每日静脉滴注,持续1~2个月;待病情好转后,再选用联合抗结核药物治疗。 

4、产科处理 

(1)孕期处理:凡是病情可以妊娠者,抗结核治疗和孕期保健必须同时进行。对严重患者应在结核病疗养院或家中对她们行孕期保健检查,特别注意精神安慰和鼓励,消除思想负担,有利防止高血压等妊娠并发症。 

(2)分娩期的处理:产程开始更注意热能的供应和休息,防止由热能供应不足或精神紧张而引起的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多需产钳或胎头吸引器助产,以免疲劳过度使病情加重。如需剖宫产者,均行硬膜外麻醉为妥。产后注意出血感染。 

(3)产褥期的处理:对于活动性肺结核产妇,必须延长休息和继续抗结核治疗及增加营养,并积极防治产褥期感染。新生儿应与患母隔离,并及时接种卡介苗。如果产妇为播散性肺结核患者,则其婴儿需用INH每日15~20mg/kg,持续1年;如果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及胸片均阴性,则可用卡介苗;如皮肤试验阳性而胸片阴性,则需继用INH1年;如皮肤试验及胸片均为阳性,则需另加他抗结核药物。 

必须注意的是如遇有产后原因不明的发热,不能以宫内感染解释,则应考虑是否有肺结核病灶的扩散,应进一步行胸片检查,明确诊断。

妊娠合并肺结核怎么办?

肺结核是由结核杆菌引起的呼吸系统慢性传染病,通常侵害生育年龄妇女。据统计,妊娠合并肺结核的发生率约为5%―7%。

妊娠研究表明,非活动性肺结核对妇女妊娠经过和胎儿发育并无多大影响,且妊娠对肺结核的病情也无明显影响。但是,病变范围较大的活动性肺结核如血型播散型肺结核和浸润型肺结核,易发生流产和早产。妊娠分娩会加重病情,甚至引进产妇死亡。因此,育龄妇女患肺结核正处于活动期应避免怀孕,应在妊娠12周内行人工流产,根治肺结核(约需1―2年)再考虑妊娠。

一般认为,妊娠合并肺结核可采用短程化疗,尽早联合用药,选用异烟肼、利福平较为安全,禁用链霉素,否则可导致婴儿耳聋。由于肺结核孕妇体内的结核杆菌通过血行播散传给胎儿,在孕期受感染的婴儿出生时可表现正常,但生后3周左右体重不再增加,并有结核中毒症状。由于妇女和她们的孩子接触密切,所以母亲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就会对婴儿构成真正威胁。时常在母亲自己死于肺结核之前,已无意地给她们的孩子传染上了结核病。尽管肺结核母婴传播的发生率低于5%,若肺结核孕妇分娩时痰检结核杆菌为阴性,则新生儿应接种卡介苗,但不必治疗,尽可能不使母婴隔离,母乳喂养的婴儿应继续母乳喂养,每次喂奶前要带上口罩;哺乳妇女应继续服抗结核药;如母亲分娩时痰检为阳性,且婴儿情况良好,则应给婴儿3个月的预防性化疗(异烟肼5mg/Kg每日一次),而不接种卡介苗。3个月后结核菌素试验如为阴性,可停用异烟肼,接种卡介苗;如为阳性,再化疗3个月;如结核菌素试验结果转为阴性可给婴儿接种卡介苗;若婴儿有结核中毒症状,表现低热、吃奶少、咳嗽、消瘦等症状时,应给予全程抗结核治疗,以预防结核性脑膜炎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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