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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荷兰Q热传入我国的警示通报

2009-11-30 www.xmciq.gov.cn A +

质检卫函〔2009〕45号

关于防止荷兰Q热传入我国的警示通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据悉,荷兰境内暴发Q热,截止到5月14日,感染Q热的病人已达414人,无死亡病例,主要感染区域在北布拉班省(Noord-Brabant)和海尔德兰省(Gelderland)。为进一步加强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防止疫情传入我国,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发布警示通报如下:

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荷兰入境人员的医学巡查、体温监测、健康申报等工作,对主动申报或现场发现的Q热染疫嫌疑人,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医学措施。

二、对入境人员中发现的Q热染疫嫌疑人,要按照《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同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并将病人移交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三、对前往荷兰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应向其提供有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服务,提高出国人员的防病意识,防止感染Q热等传染病。

四、Q热是伯纳特立克次体引起的急性自然疫源性疾病,潜伏期14~39天,平均20天。起病大多急骤,突然发作,伴发热、剧烈头痛、寒颤、严重乏力、肌痛,且常有胸痛,体温可升至40℃,持续1~3周。重型慢性Q热常有慢性肝炎和心内膜炎。Q热主要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等途径感染,应避免接触发病或高危人群和动物,并注意个人饮食卫生等。一旦出现发热、头痛等相关症状,要及时就医。

本警示通报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三个月。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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