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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30 www.luzhou.gov.cn A +

关于印发泸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综合秘书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8-5-23

泸市府办发〔2008〕16号

关于印发泸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泸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强化监测、综合治理;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工作原则。

1.5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的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和影响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一般(Ⅳ级)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腺鼠疫在泸州市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病例数1―9例。

1.5.2较大(Ⅲ级)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

1.5.3重大(II级)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II级):

(1)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邻近市(地)。

1.5.4特别重大(I级)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I级):

(1)肺鼠疫在泸州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鼠疫强毒株丢失事件;

(3)其他经卫生部认定的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重大及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泸州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泸州市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泸州市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部负责对较大以上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成员单位为: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民航管理局、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民宗局、市红十字会、泸州军分区、市电信公司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根据卫生部的授权及时发布鼠疫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发改委:加快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安排全市预防控制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市经委:紧急动用市医药储备,保证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用品的应急供应。

市商务局: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活所必须的物资,保障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鼠疫及其他异常情况的监测工作并及时通报卫生、畜牧等相关部门;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等处理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监测工作;负责较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做好草原鼠类等有害动物的杀灭和消毒工作。

市交通局、市民航管理局: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确保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市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和协调市公司各部门和所辖县(区)电信分公司,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市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人员。同时加强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对患鼠疫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进行甄别,为鼠疫治疗痊愈后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媒体及时报道卫生部授权发布的疫情信息,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疫与保护意识。

市外侨旅游局:配合市卫生防疫控制部门和有关专业机构在泸州旅游网站上发布鼠疫疫情和预防知识。指导和督促旅游企业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鼠疫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履责情况实施监察,对谎报、瞒报以及其他在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泸州军分区:完成所辖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涉外事务和民族事务及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区县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县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由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

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国务院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疫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在当地人民政府或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控制技术方案;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技术支援。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泸医附院、市人民医院(市传染病院),各县级综合性医院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定点医院,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按照《鼠疫诊断标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留观和预防性治疗等。病人治疗按《鼠疫防治手册》规定执行。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感染的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3.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的预检分诊、消毒、院感控制、疫情报告等预防控制工作的卫生执法监督,协助开展临时卫生检疫工作。

2.4应急联动

鼠疫疫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事发地省级、市级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应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商请,协助和支援地方应急处理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3.1预警分级: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以及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的强度,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I级预警;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

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之一时为IV级预警:

在某一类型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黄鼠疫源地流行范围≥200km2,黄胸鼠、齐氏姬鼠疫源地流行范围≥500km2,沙鼠、田鼠、旱獭疫源地流行范围≥1000km2;

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

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3.3.2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I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卫生行政部门,Ⅲ级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IV级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3.3.3预警信息包括鼠疫类型、预警级别、起始事件、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信息报告

4.1.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覆盖省、市(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鼠疫防治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核实、报告与管理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平台建设。

4.1.2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负责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1.3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1.4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4.2信息通报

4.2.1鼠疫疫情发生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毗邻或可能波及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发现或得知可能的动物鼠疫疫情时应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2.2疫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通报后应迅速按职责组织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通报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并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或动物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1.1动物间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同级卫生、林业、畜牧等部门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疫情处理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减少染疫动物种类密度,严防向人间传播,维护疫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疫区处理组织,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1.3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区县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作出应急反应。

5.1.4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5.2一般鼠疫疫情(IV级)的应急反应

5.2.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设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2.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迅速调查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遇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2.3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3.1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5.3.2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5.3.3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根据疫情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控制情况,研究后续的应急处理对策并根据需要提请省卫生厅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4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疫区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和区县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5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市、区县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开展各项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6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指挥部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IV级)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1.1按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完善与国家一体的省、市(州)、县(市、区)三级鼠疫监测体系,制定省级鼠疫监测点的能力标准。有鼠疫自然疫源分布的区县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我市各地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国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实行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建立处理鼠疫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2.2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3通讯和交通保障

各级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应配备适应野外工作需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8、预案的制订

8.1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可能发生鼠疫流行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订本地区鼠疫应急预案。

9、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10、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一篇文章:泸州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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