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S的临床症状多样,持续或反复发作,病程长,故正确诊断并不容易。必须在排除器质性结肠疾病(需在做肠镜、钡剂灌肠及其他辅助检查以后)及其他脏器反射性引起结肠功能紊乱症状的基础上才能做出IBS的诊断。
一、IBS罗马Ⅱ诊断标准
1.过去12个月至少累计有12周(不必是连续的)腹部不适或腹痛,并伴有如下3项症状中的2项:腹部不适或腹痛在排便后缓解;腹部不适或腹痛发生并伴有排便次数的改变;腹部不适或腹痛发生并伴有粪便性状的改变。
2.下述症状越多越支持诊断:排便频率异常(每天排便大于3次或每周排便小于3次);粪便性状异常(硬便或水样便);粪便排出过程异常(费力、急迫感、排便不净感);黏液便;胃肠胀气或腹部膨胀感。在出现这些症状时,缺乏可以解释症状的形态学和生化异常。
二、IBS的罗马Ⅲ诊断标准
反复发作的腹痛或腹部不适,最近3个月内每个月发作至少3日,伴有以下2项或2项以上的改变。
排便后症状改善。
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的改变。
发作时伴有粪便性质(外观)改变。
(注: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符合以上诊断;腹
部不适是指难以用疼痛来形容的不适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