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疾病百科> 妊娠合并肺结核

妊娠合并肺结核的临床分析

2009-11-30 www.ydbc.com.cn A +

  肺结核是农村妇女妊娠期常见的合并症,近年来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虽然多在化疗应用下可继续妊娠、分娩,但抗结核药物某些特殊的副作用,给母体和胎儿造成程度不同的不良影响。

  1、妊娠与肺结核的相互影响:肺结核患者除非生殖器官伴有结核,一般不影响受孕。妊娠合并肺结核有活动型及非活动型两种。非活动型肺结核或结核病变范围不大者,健康的肺组织可以代偿,肺功能无改变者,对妊娠的过程、胎儿的发育无明显影响,妊娠对肺结核的病情也无多大影响;病变范围较大的活动型肺结核患者,如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流产、早产的发生率可增高,胎儿可因缺氧、营养不良,导致发育迟缓或死胎。

  2、药物对孕妇的影响:由于孕妇的特殊生理改变,虽然肝脏的代谢功能没有下降,但负担明显加重,而常用抗结核药物异烟肼、利福平及对氨基水杨酸钠均有一定的肝毒性,因而增加了药物性肝炎的可能性。所以妊娠合并肺结核化疗时,应尽可能应用异烟肼或利福平加乙胺丁醇,不用吡嗪酰胺、氨硫脲等肝毒性大的药物,以减少药物对肝脏的损害,并定期复查肝功能。

  3、药物对胎儿的影响:据目前的研究结果证实:链霉素可以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故在妊娠期应慎用。因而,早期妊娠合并肺结核时,首选药物应以异烟肼和乙胺丁醇为好,这两药副作用少,孕妇应用也很安全。

  4、治疗措施的选择准则

  <1>手术治疗:妊娠期间,肺结核一般不做外科治疗,但若空洞久不关闭,抗结核药物治疗无效,支气管结核伴支气管扩张反复大量咯血,或结核性脓胸等情况,可根据病情需要进行必要手术,以免病情恶化,增加治疗困难,但手术最好在妊娠前半期进行。

  <2>终止妊娠或绝育:严重肺结核或伴有其他部位结核灶不宜妊娠的患者,经积极治疗无效者,宜在妊娠3个月内终止妊娠。肺结核严重虽经积极治疗,病情仍不稳定或妊娠使结核有显著恶化的,则不宜再妊娠,应考虑绝育手术。

  <3>产科处理:病变范围较大的活动性肺结核或进行过肺叶切除术的病人,由于换气面积减少,肺活量和通气量降低或气体弥散障碍,一旦分娩,动脉血氧分压降低,胎儿可更加缺氧,故分娩时应缩短第二产程,并注意减少产后出血量。如无产科指征,以阴道分娩为宜,若要剖宫产,麻醉应选用硬脊膜外持续阻滞,并酌情行输卵管结扎术。

  <4>哺乳问题:非活动性肺结核的产妇而又无人工哺育条件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产后是否哺乳,痰菌阳性的活动性肺结核产妇,应严格与婴儿隔离,禁止哺乳,以减少母体消耗,新生儿及时接种卡介苗,以预防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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