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包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27号)
发布时间:2008-9-27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包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8〕27号
各市卫生局,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包虫病(又称棘球蚴病)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要人兽共患寄生虫病。包虫病由棘球蚴属绦虫寄生于人体或羊、猪等宿主动物体内而引起,通过犬类动物粪便污染传播。在我国,包虫病主要流行于西部地区的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以新疆、青海、甘肃、宁夏、西藏、内蒙和四川西部最为严重。我省近几年陆续有来自高发区或本地赴高发区回归人员的输入性病例发生。
今年以来,由于人员频繁流动,我省报告包虫病病例有所增加。同时,我省大部分地区存在包虫病的终宿主和中间宿主,随着来自包虫病流行区牲畜的输入,我省已发现本地感染包虫病病例,部分地区有成为包虫病地方性流行区的危险,必须引起高度警觉。为进一步加强包虫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各地卫生部门要提高对包虫病危害严重性的认识,加强对包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卫生部《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7〕67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做好包虫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监测工作,并与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建立包虫病防控、疫情调查处理、督导检查等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疫情监测,定期通报人间和畜间包虫病疫情。
二、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采用网络直报或传染病报告卡对发现的所有确诊、临床诊断和疑似包虫病病例进行报告。各级卫生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通报农业、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并立即组织人员联合开展疫情调查和疫点、疫区处理,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同时,要对包虫病病人进行系统、规范的治疗。
三、在有包虫病病例报告的地区,要对每例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以确定或排除当地感染。同时,要进行包虫病主动搜索调查和疑似病例线索追踪调查。必要时要对高危人群及儿童进行包虫病血清学监测,并对重点区域的羊、猪、狗等牲畜进行包虫病感染情况监测。
四、一旦出现包虫病疫情,各地要按国家技术方案,制定本地处置方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加强犬类管理和驱虫、强化家畜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场地卫生监督、落实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措施,迅速消灭传染源并切断传播途径。
五、各级卫生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包虫病防治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对包虫病的熟悉程度,强化公众特别是学生、屠宰人员、农牧民等高危人群的自我防护意识,坚决改变随意抛弃羊内脏的不良习惯,养成饭前洗手、不玩狗的良好卫生习惯。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公安厅、畜牧局,溧阳市卫生局,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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