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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

2015-11-11 放心医苑网 A +

诊断标准:1986年我国制定的ibs临床诊断参考标准为:

1、以腹痛、腹胀、腹泻或便秘为主诉,伴有全身性神经症状(症状持续或反复超过3个月)

2、一般情况良好,无消瘦及发热,系统体检仅发现

3、多次粪常规及培养(至少3次)均阴性,粪隐血试验阴性

4、x线钡剂灌肠检查无阳性发现,或结肠有激惹征象

5、结肠镜示部分患者运动亢进,无明显黏膜异常,组织学检查基本正常

6、血、尿常规正常,血沉正常

7、无痢疾、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史,试验性治疗无效(注:指甲硝唑试验治疗和停用乳制品)

符合上述标准者,一般可作出临床诊断。但要注意与一些表现隐匿或症状不典型的其它疾病鉴别,对诊断有怀疑者可选择有关的进一步检查。

鉴别诊断:腹痛为主者应与引起腹痛的疾病鉴别。腹泻为主者应与引起腹泻的疾病鉴别,其中乳糖不耐受症常见且鉴别困难。以便秘为主者应与引起便秘的疾病鉴别,其中习惯性便秘及药物不良反应引起的便秘常见。

目前国际上多采用罗马标准,最新的罗马3标准于2006年发布。

(责任编辑:jb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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