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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车不要领取驾驶证? 

2009-11-28 www.dffy.com A +


  近年来,大街上行驶车辆的品种越来越多,助力车成了一种很时新的代步交通工具,可在一般人的概念里只有汽车、摩托车需要领取机动车驾驶证,而助力车则不在其列,但这种想法事实上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2月22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无证驾驶助力车引发的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某公路工程公司同意分别赔偿原告冯某、吴某夫妇4000元、8000元。
  2005年9月25日晚8时20分,原告冯某驾驶华利雅助力车驮带其妻吴某(原告),沿海安县江曲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南莫镇于桥村四组时,与堆放在路面东侧的石头堆相碰撞,致使二人跌倒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冯某、吴某被送往海安县肿瘤医院抢救治疗。冯某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颧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5天,共花去医疗费1569.1元,出院医嘱:休息6周,带药,门诊随诊,建议新治疗。吴某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脑外伤、开放性颅底骨折、筛窦蝶窦骨折、颅内积气、额面部软组织挫伤、L1切缘切角折断等,住院治疗13天,出院医嘱:休息2个月;随诊。吴某共花医药费6800元,后陆续花费门诊费用563.60元。
  事故处理过程中,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冯某所驾驶的华利雅助力车与爱立信手机受损情况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助力车车损为515元,手机损失为200元,花去评估费100元。
  同年9月19日,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因冯某未取得驾驶助力车的驾驶证,对冯某处以200元的罚款。同年10月13日,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不予处理通知书。
  事故处理中了解到,冯某所驾驶的助力车所撞石堆系某工程公司在修建江曲公路过程中堆设,且未设立警示标志。
  冯某夫妇就赔偿问题与工程公司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原告冯某、吴某诉称,被告工程公司在修建公路过程中,将石头堆在路边,又未设立警示标志,才使我们所驾助力车撞上石头堆,并跌倒受伤,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工程公司赔偿我们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拍照费、财物损失等费用13914.35元。
  被告工程公司辩称,原告冯某无证驾驶助力车,行车中又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其夫妇二人的受伤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工程公司在公路施工中将石头堆放在路边,又未设立警示标志,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助力车作为燃油机动车,依法应当领取驾驶证。原告冯某无证驾驶助力车,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前述协议。
  评析:本案中对于工程公司在公路施工中未设警示标志应承担事故法律责任问题,是没有争议的,关键问题是驾驶助力车应否领取驾驶证。
  分析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弄清助力车的性质,即助力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依据相关规定,非机动车通常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助力车安装了燃油动力装置,其又不属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范围,因此其应当归属于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中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此,作为机动车的助力车理应领取驾驶证。事实上,公安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已将助力车纳入轻便摩托车范畴,并要求车主领取驾驶证。
  机动车无证驾驶,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本案中,原告冯某夫妇未得到全额赔偿,原因就在于他们无证驾驶助力车。为此,我们呼吁尚未办证的助力车驾驶员尽快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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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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